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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市人民法院豫剑执行专项执行活动——维护劳动者工资权益篇

发布时间:2023-06-21 17:30:01


    被告马某某承揽孟州市某公司装修活。被告马某某雇佣原告张某、马某二人为其干活,约定每天工资230元。原告张某要求其签订劳动合同。被告马某某称不用签,干完活就直接把钱绐了。原告张某干了11天,工资共计2530元。

    干完活后,原告张某向被告讨要工资款,被告马某某推诿不给,经劳动部门调解,双方各执一词,无奈,原告张某诉至孟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张某劳动报酬2530元。判决书生效后,马某某未履行给付义务,张某向孟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马某某称,孟州市某公司拖欠装修款,因为款项没有到位,所以无法给付张某劳动报酬。 

    面对马某某的推辞理由,快执团队执行干警胡明伟向马某某讲述了近年来孟州市人民法院关于打击拖欠农民工的多起案例及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迫于执行压力,马某某主动履行义务,案件执行完毕,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孟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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