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5日20时0分2秒,被告杨某某驾驶立马牌二轮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孟州市城伯镇西武章村南交叉口西时,与同方向在其前方原告李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李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因双方均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报警后孟州市交警队于2022年5月6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原告李某某受伤后,被送往孟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髋骨组织损伤等。原告李某某因无力承担高额的医疗费,住院2天后出院,就原告李某某的各项损失,与被告杨某某协商无果,诉至孟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杨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949.11元。判决书生效后,杨某某未履行给付义务,李某某向孟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查找未发现杨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杨某某也下落不明,案件陷入僵局。
为维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快执团队执行干警胡明伟通过找其家人做思想工作的方式,其家人对法院的工作方法表示理解,并主动代为履行,最终案件得以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