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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3-06-02 16:04:29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豫0883破1-2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孟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5月19日裁定受理孟州市七鹤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孟州市七鹤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孟州市七鹤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7月1日前,向孟州市七鹤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通信地址:河南省孟州市会昌办大定南路285号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联系人:王凤豪,电话:0391-8191753/186*****,王国青,电话:133186*****),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孟州市七鹤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孟州市七鹤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7月6日上午9时在孟州市人民法院(原粮食局院内)三楼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责任编辑:孟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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