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豫0883破1-1号
孟州市七鹤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根据孟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孟州市七鹤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5月19日指定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担任孟州市七鹤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二、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 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特此通知
二O二三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