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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市法院集中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

发布时间:2023-05-12 18:22:46


    《反有组织犯罪法》实施一周年之际,为了进一步加强思想认识,提升人民法院依法、准确、及时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水平,深入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5月11日下午,孟州市法院组织全院干警集中对《反有组织犯罪法》进行了学习。 

    在集中学习过程中,孟州市法院王江波专委对《反有组织犯罪法》进行了领学,强调《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法律,是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法治保障,是预防和惩治黑恶犯罪的“法宝”和“利剑”,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稳定安宁、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

【法条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章。 

什么是有组织犯罪?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什么是恶势力组织? 

    第二条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什么是软暴力? 

    第二十三条 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予以没收:   

(一)参加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   

(二)积极参加恶势力组织的;   

(三)教唆、诱骗他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他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的;   

(四)为有组织犯罪活动提供资金、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有组织犯罪、提供有组织犯罪证据,或者明知他人有有组织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   

    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孟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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