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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租赁物毁损、灭失 租赁合同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3-04-21 10:03:20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范某和姚某签订租赁协议,姚某将其鸭场租赁给范某使用,租期三年,押金2000元,每年租金10000元,承租期内出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灾害给大棚造成的损失与范某无关(冰雹、大雪、大风等)。范某通过微信给姚某转账12000元。 2021年7月9日,范某通过微信拍摄鸭棚倒塌的视频发给姚某,从微信内容可以看出是暴风雨天气导致鸭棚倒塌,鸭棚附近的大树也翻倒在地。后范某和姚某协商退还部分租金,但未能实际履行。2022年7、8月份,姚某将鸭场拆除,全部种植庄稼。 

法院判决 

    孟州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鸭场租赁合同,双方之间形成租赁合同关系,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自然灾害(冰雹、大风、大雪)给大棚造成的损失与原告无关,原告提供的微信视频截图可以证明鸭棚因暴风雨天气倒塌,鸭棚毁损致原被告租赁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原告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根据原告提供的通话录音,被告也认可已经就鸭棚倒塌问题与原告协商一致,后被告将鸭场拆除,本案租赁合同事实上已经解除。租赁合同的期限是3年,自2021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1日,原告缴纳了2000元押金和一年的租金10000元,鸭棚在2021年7月9日前因自然灾害倒塌,考虑到原被告的协商时间及原告搬离鸭棚的时间,本院认为应由被告退还原告押金2000元和7个月租金5833.33元(10000元/12月×7月),合计7833.33元。 

法官说法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29条明确规定了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责任编辑:孟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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