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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导善意文明执行,彰显司法为民

发布时间:2023-04-14 17:21:39


    2021年6月30日,被告张志某、谢玉某、王亚某、行亚某、张恒某、高某、王某、席某某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孟村银个保借字XXXX的个人保证借款合同,被告张志某从原告处借款4.5万元,借款期限为2021年6月30日至2022年6月10日,利率为年利率7.83%,谢玉某系共同借款人,被告王亚某、行亚某、张恒某、高某、王某、席某某为连带责任保证人。

    贷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诉至孟州市人民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判令:一、限被告张志某、谢玉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518.1元(利息从2021年9月21日至2022年6月10日按年利率7.83%计算利息,从2022年6月11日至履行完毕按年利率11.745%计算);二、被告王某、席某某、王亚某、行亚某、张恒某、高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孟州射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志某、谢玉某、王亚某、行亚某、张恒某、高某、王某、席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志某、谢玉某、王亚某、行亚某、张恒某、高某、王某、席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孟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期间,被执行人行亚某、张恒某对孟州市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不满,表示该笔借款系四户联保贷的款,其两户已按照约定还款,作为担保人应先处置贷款人的财产,不足部分再承担补充还款责任。

    孟州市人民法院在了解到该情况后,对主贷人张志某、谢玉某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同时加大了对主贷人的执行力度,迫于压力,主贷人主动履行义务,案件执行完毕。担保人行亚某、张恒某对孟州市人民法院执法为民的做法十分满意,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孟州市人民法院胡明伟金融执行团队在执行过程中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坚持比例原则,找准被执行人之间利益平衡点,避免过度执行,规范文明执行水平,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法治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孟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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