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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对“到付”产生争议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3-04-07 15:40:44


    随着经济和道路运输业的发展,跨区域贸易成为常态,货物毁损、灭失的情况经常会遇到,运输合同纠纷增多。 

    近日,孟州法院审理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2022年7月,原告冷食公司的业务员与被告王某通过微信联系,约定王某承运公司生产的雪糕,自孟州运输至涡阳,运费1550元(到付),7月2日早上装车。王某驾驶其所有的4.2米宽体冷藏车进行运输,涡阳客户为马某。7月2日下午三时,王某微信联系公司业务员称已到目的地,要求先结算运费,后再与客户联系卸货,业务员回复卸完货就结算运费,双方僵持不下,7月2日未卸货。7月3日上午,业务员按王某要求转账支付运费3800元,王某称该3800元包含之前公司欠其的运费和二次运输的费用,公司否认欠王某运费。王某到达客户处卸货,客户检查货物情况,发现雪糕融化,拒绝接收货物,并将视频资料发给业务员。王某将货物存放在冷库中,给业务员发微信说储藏期为3天,3天过后默认公司不要货了,此期间的费用均由公司承担,庭审中公司明确表示因货物已失去价值,公司不再接收,由王某处置。 

    孟州法院审理后认为,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冷食公司与被告王某通过微信方式达成货物运输协议,约定王某将原告的货物雪糕自孟州运输到涡阳县,并约定了运费1550元(到付),后原告将货物交付王某承运,货物交付之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承运人即被告王某承担。王某将货物运输至涡阳后,原被告对约定的运费支付条件即“到付”产生争议,王某坚持先支付运费才能卸货,原告坚持先卸货才能支付运费,致使当天下午未能卸货,第二天上午原告支付被告王某运费后,王某到客户处卸货时,因雪糕融化,客户拒绝接收货物,对雪糕融化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于运费的支付条件约定不明确,产生争议后均未能及时妥善协商处理,对于迟延交货、雪糕融化的后果均存在过错,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本院认为由被告王某承担冷库费用,对冷库中的货物自行处置,王某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70%的责任,原告承担30%的责任为宜,判决被告王某给付原告冷食公司赔偿款23055.2元。后王某不服上诉至焦作中院,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责任编辑:孟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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