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还款义务,执行阶段还擅自出售被查封房产。近日,孟州市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案件,被告人高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被告人高某明知其名下的房产已经被孟州市人民法院查封,仍在未收到法院解封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将该房产以6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实际收款48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被孟州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高某与财产保全申请人韩某达成协议,韩某对被告人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裁判结果】
被告人高某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已与韩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高某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是保证案件执行到位、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必要手段,非经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处置。本案人高某明知法院已将其名下房产查封仍然予以出售,严重妨碍了案件执行工作,且扰乱了法院工作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高某的刑事责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