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处置管理制度
(试行)
为了加快执行进程,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使查封财产高效、快速变现、兑付,为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有力保障,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执行财产处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对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通过评估,拍卖方式将财产变现,分配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行为。
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
财产处置团队负责处置普执团队移交的需处置财产的案件。
二、执行局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对查封的房屋、车辆或扣押物品等,应当收集相应资料信息。
(一)房产评估所需材料:
1、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房产证要附有房产测绘平面图。
(二)车辆评估所需材料:
1、车辆信息登记表
2、行驶证、购车发票、购置附加税发票和保险单
(三)资产评估所需材料:
1、机器设备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启用年月,入账原值、净值
2、有关设备入账发票和购销合同,装潢设计图纸及工程施工图纸
3、对机电设备及交通工具的评估,应当提供使用说明书,安装图纸及资料、产品合格证、购置年限证明文件、购买设备的发票。
三、及时处置的要求
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应当依照下列期限,及时启动财产处置程序:
(1)执行程序中首先查封的,于查封之日起三十日内启动。
(2)财产保全中首先查封的,于执行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启动。
(3)轮候查封的,于取得处置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启动。
确有合理理由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但应当说明理由,并报局长或者相关负责人审批。
四、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决定对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的,执行部门自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司法技术部门办理移送手续,填写《对外委托案件移送表》一式三份,连同有关材料一并移送本院司法技术部门。
五、评估、拍卖时承办人应在移交时,在各自案件管理系统节点操作完成,并上传相应的电子卷宗。
六、评估、拍卖为不动产的,应当在移交时将不动产内的其他财产腾清。不影响对查封标的物的勘验、看样、交付,不能及时腾清有正当理由的报局长和相关负责人审批。评估、拍卖为动产的应当妥善控制查封标的物。
七、移交时应提供移交表及执行依据、拍卖裁定、权属证明、财产清单。
承办人应填写所有参加选择评估机构的当事人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八、评估、拍卖移交后,需要暂缓、停止、撤回的需提交材料。
九、对流拍财产的处理由执行团队决定。
十、评估、拍卖过程中需要合议事项应提交承办人签名的合议笔录复印件,附卷备查。
十一、拍卖程序完结后,将拍卖款项收据及相关材料移交案件承办人。
十二、对拍卖财产的移交、过户处置,分配由案件执行团队依法办理。
十三、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财产查控、司法评估、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流程管理规定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