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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市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五类案件流程节点管理 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服务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2-02-18 15:01:12


孟州市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五类案件流程节点管理,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服务的规定

 

为加强涉营商环境类案件流程节点管理,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现对全市法院“买卖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五类合同纠纷案件(以下简称五类案件)流程节点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诉讼案件流程节点管理

1、立案、分案及电子卷宗移送。立案部门自收到五类案件起诉状之日起2日内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自立案之日起5日内,完成诉讼费收缴、案件相关信息录入、卷宗移送等工作。民事审判部门自收到卷宗之日起5日内,完成起诉状、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送达、诉讼财产保全、案件排期开庭、进行随机分案确定承办法官、随案书记员、相关信息录入等工作。

2、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当日将案件移交立案部门审理。管辖异议应当在20日内审理完毕。经审理,管辖权异议成立的,立案部门应当在裁定生效后2日内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立案部门应当在裁定生效后2日内将案件移送相关审判业务部门继续审理。

3、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立案部门应当在接受当事人申请后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诉讼财产保全、仲裁财产保全和执行前财产保全,对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可能恶意转移财产的,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送达保全裁定,最迟不得超过3日。涉及本市的财产保全,应当在在裁定作出后的2日内采取措施;涉及外地的财产保全,应当在在裁定作出后的5日内采取措施。特殊情况报分管院领导研究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在3日内将保全情况通知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保全过程中,被保全人提出复议申请或要求变更、解除保全措施,以及利害关系人提出诉讼保全异议的,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组织应当在5日内审查完毕。案外人或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按异议之诉的程序进行处理。

4、排期及开庭。符合速裁的五类案件优先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比较复杂的五类案件,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开庭(询问)审理的五类案件,自立案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排期。首次开庭(询问),应当在立案后15日内安排。因特殊原因未能在立案后20日内组织开庭(询问),以及反复开庭(询问)超过三次以上不能闭庭的,应当向分管院领导说明情况。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即审理或调解的案件,可不予排期,径行开庭审理或调解。

5、合议。庭审结束后,承办案件的合议庭应当在庭审结束后3日内进行合议。根据审判规则需要提请专业法官会议研究的案件,分管院领导应当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组织讨论研究。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在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承办法官应当在审判委员会召开前2日提交审理报告和相关材料。

6、文书起草、审核和签发。案件研究确定后,承办法官应当在合议后7日内完成裁判文书的起草,并呈送合议庭其他法官,合议庭其他法官应当在收到后2日内完成会签审核或签发工作。需要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发的裁判文书,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应当在收到后3日内完成审签。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5日内起草裁判文书,呈审委会委员签发。

7、送达。所有文书送达均通过本院集中送达平台进行送达,并优先使用电子送达,采用邮寄方式不能送达当事人的,应自收到回执之日起2日内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二次邮寄送达或直接送达。采用直接送达的,应在裁判文书签发后3日内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的,应当在判决书、裁定书签发之日起5日内完成委托工作。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5日内进行送达,在送达后2日内将送达回证等材料回复委托人民法院。因委托信息、材料或手续不完备而无法送达的,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2日内将原因向委托人民法院说明或予以退回。受托人民法院逾期未回复的,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催办,并做好工作记录以备查。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送达回证未及时回复的,应当及时催办。严格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非“当事人下落不明的” 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一般不适用公告送达。确需公告送达的,应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8、结案。案件办理结束后,法官助理、书记员应当在具备结案条件后3日内报结,及时办理诉讼费结算事项,向预交诉讼费超出其应承担数额的当事人进行退费,向应承担诉讼费但尚未缴纳的当事人通知追缴,对追缴期限届满仍未主动缴纳的,应在期满后7日内移交执行局执行。

9、审限管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0天;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为45天。裁定再审的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一审审理期限规定。

10、上诉及电子卷宗移转。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提出上诉的,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并在答辩期届满后3日内移送立案部门。立案部门应当自接受移送之日起3日内将上诉电子材料报送中院立案庭。

经上级法院二审、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立案部门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裁定书后的当日立案,并分配到相关审判业务部门重新审理。二审、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从二审、再审结案到重新立案总天数不能超过10天。

二、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管理

1、立案。立案庭自收到五类案件申请执行之日起2日内立案,并完成执行信息录入工作。 

2.分案。立案庭应当在立案完成当日在执行系统上进行随机分案,确定案件承办人。

3、通知及送达。承办人接收案件后,应在3日内完成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文书制作并送达当事人。

4、网络查控。承办人系统确认接收案件后,应在2日内完成案件的首次网络查询工作,并将反馈结果上传至电子卷宗。

5、传统査控。首次网络查询后,经网络查控结果分析财产不足额的,承办人应在系统确认接收案件一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传统调查工作,并将调査结果上传电子卷宗。

6、财产控制。经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应立即完成冻结,2日内完成划拨,7日内办理支付。查询到其他财产的,应在2日内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7、评估。对己查封的财产,需要进行财产变现的,应在7日内办理委托评估手续。

8、财产处置。财产处置参考价确定后,应在7日内启动一拍,一拍流拍后应在15日内启动二拍,二拍流拍后应在15日内启动变卖。变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以物抵债的,应在三个月执限内交付完成。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9、财产分配。执行款进入法院一案一帐户案款系统后,应在7日内完成到帐登记,15日内办理案款发放。

10、终本约谈。执行案件应当至少完成二次网络査控和传统査控后,对被执行人确无财产或财产不足额的,于最后一次财产查找日期后5日内约谈当事人。

11、执行线索。对当事人提交的财产线索进行线索核査,应当自提交线索5日内进行核査,并将核查结果告知当事人。

12、惩戒措施。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不实、拒不申报财产、故意逃避、隐匿财产等行为的,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司法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13、结案。案件完成相应节点操作后,应当在当日进行报结。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天内执结。

14.卷宗流转。案件结案后,要在1个月期限内完成归档工作,终本案件应在结案后15日内完成归档工作。

15.异议复议。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应当依法在7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在3日内立案,立案后3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执行法院应在复议申请书送达对方当事人后15日内提交上级法院立案。

16.执行协调。执行案件需报请上级法院协调的,应在7日内立案或完成相关报请手续,对协调事项进行处理。

17.执行监督。当事人申请执行监督的,应在7日内依法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当事人。理由成立的,应在5日内立案。

18.执行公开。执行人员应准确录入案件节点信息,外出办案登录移动执行APP记录执行过程,通过“阳光执行”向当事人全程公开执行信息。

19.提级或指定执行。当事人申请提级或指定执行案件的,应在7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当事人。

孟州市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1年1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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