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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市人民法院 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2-17 11:08:37


孟州市人民法院 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办法(试行)

    为完善管理人运行机制,激励破产管理人工作勤勉尽责,实现对管理人的科学有效监督,保证破产审判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考核范围)对编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管理人,根据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二条(考核年度)管理人考核每两年举行一次,原则上在考核年度结束后次年2月底前完成。   

    第三条(考核主体)本院设立管理人考核小组。   

    考核小组由本院院级领导、破产审判业务庭法官组成,人数不低于5名且为单数,本院分管破产案件审判的院领导为考核小组组长。考核小组负责组织管理人考核工作,评定管理人考核结果。 

    第四条(个案考核)参加考核的管理人应当将考核年度承办的破产案件分案填写《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考评表》(见附件一),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交审理该破产案件合议庭签署意见后,由合议庭提交给本院管理人考核小组。审理该破产案件合议庭应当就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中是否勤勉尽责及是否称职作出评定,并由合议庭成员在《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考评表》上签字。 

    第五条(履职评价)参加考核的管理人应当向考核小组提交考核年度履职报告和《管理人考核年度综合评价表》(见附件二),作为考核年度的履职评价依据。   

    履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2.考核年度管理人机构规模变化情况、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情况; 

    3.考核年度管理人在破产、重组事务方面取得的荣誉和成绩;  

    4.考核年度管理人专业团队组织或参加业务培训情况,在破产法理论和实务方面的研究成果;   

    5.考核年度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数量、案件进程、办理效果、案件档案管理情况、取得的经验和教训;    

    6.管理人自我工作评价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7.对本院破产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8.管理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考核结果和评定)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和不称职两个等级。   

    考核小组根据管理人个案考核情况、考核年度履职情况,对管理人进行综合评价,评定管理人考核结果。   

    对管理人考核结果的评定由考核小组通过审议、表决方式进行,由参加表决的小组成员过半数同意。   管理人考核结果记入《管理人考核年度综合评价表》,并由考核小组负责人签字。  

    第七条(考核结果的公示)管理人考核结果应通过本院官方网站或公众号进行公示,并记入管理人履职档案。   

    管理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本院申请复核。本院作出的复核结论为最终意见。   

    第八条(对不称职管理人的惩戒)对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管理人,自考核结果公示之日起不得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对其正在作为管理人承办的破产案件,应当由审理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更换管理人。 

    第九条(建立履职档案)本院建立管理人履职档案。将《管理人办理案件个案考评表》、管理人履职报告、《管理人考核年度综合评价表》、考核小组评定管理人考核结果的决议等列入管理人履职档案。   

    第十条(解释主体)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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