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实施办法》,经院党组研究决定,我院成立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评审委员会。
一、评审委员会成员
(一)评审委员会主任
王曙光
(二)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
闫同峰 赵国勇 杜新民 汤正奎
(三)评审委员会委员
杨海波 姚红霞 韩冬霞 汤蕊 沈昕
二、职责分工
(一)管理人的指定由民事审判庭、立案庭、执行局、综合办公室分工负责。
(二)民事审判庭依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及省法院规定,结合案件情况,确定案件类型及决定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负责组织评审等工作。
(三)立案庭负责公告、摇号、接受报名、审查报名资格等事务性工作。
(四)执行局、综合办公室参与管理人的评审,综合办公室并对指定管理人过程进行监督,对结果予以确认。
(五)评审委员会主任及主任委员负责管理、指导、监督评审委员会委员工作。
评审委员会委员负责评审工作。
民事审判庭、立案庭、执行局、综合办公室的评审工作联络人,根据具体案件临时确定,民事审判庭的联络人为总联络人。
(六)每次评审前,由民事审判庭分别从民事审判庭、立案庭、执行局、综合办公室确定5到7人组成破产案件评审委员会负责当次评审。
确定为评审委员会委员的综合办公室人员不负责监督,指定管理人过程监督工作由监察部门(综合办公室)另行派人负责。
该通知未尽事宜参照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实施办法》执行。
孟州市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0年7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