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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市人民法院关于成立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评审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31 15:30:15


本院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实施办法》,经院党组研究决定,我院成立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评审委员会。

一、评审委员会成员

(一)评审委员会主任

王曙光

(二)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

闫同峰  赵国勇  杜新民  汤正奎

(三)评审委员会委员

杨海波  姚红霞  韩冬霞  汤蕊  沈昕

二、职责分工

(一)管理人的指定由民事审判庭、立案庭、执行局、综合办公室分工负责。

(二)民事审判庭依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及省法院规定,结合案件情况,确定案件类型及决定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负责组织评审等工作。

(三)立案庭负责公告、摇号、接受报名、审查报名资格等事务性工作。

(四)执行局、综合办公室参与管理人的评审,综合办公室并对指定管理人过程进行监督,对结果予以确认。

(五)评审委员会主任及主任委员负责管理、指导、监督评审委员会委员工作。

评审委员会委员负责评审工作。

民事审判庭、立案庭、执行局、综合办公室的评审工作联络人,根据具体案件临时确定,民事审判庭的联络人为总联络人。

(六)每次评审前,由民事审判庭分别从民事审判庭、立案庭、执行局、综合办公室确定5到7人组成破产案件评审委员会负责当次评审。

确定为评审委员会委员的综合办公室人员不负责监督,指定管理人过程监督工作由监察部门(综合办公室)另行派人负责。

该通知未尽事宜参照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实施办法》执行。

                                                孟州市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0年7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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