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各部门:
现将《关于简化审理速裁快审案件的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关于简化审理速裁快审案件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便利人民群众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结合本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速裁快审,是指对简单案件适用快速审判程序办理的机制。
第三条 速裁快审应当遵循简便、快捷、便民、注重调解的原则。
第四条 对符合速裁条件的民商事案件,本院应优先立案、优先排期、优先审理,发挥速裁程序简便、快捷的功能。
第五条 速裁案件采取“调审一体化”、“门诊式庭审”和“令状式判决”为特色的“当庭调解或宣判、立等可取”的审理模式。
第六条 本院在诉讼服务中心成立速裁团队,负责审理速裁案件。三个中心法庭指定专人审理速裁案件。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七条 当事人起诉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案件标的金额不足100万元(含本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可以适用快审程序审理:
(一)身份关系清楚,一方要求离婚,双方对共同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
(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三)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四)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借贷、买卖、租赁、承揽和居间合同纠纷案件;
(五)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拖欠水、电、暖、天然气及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件;
(六)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纠纷等方面的劳动争议案件;
(七)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数额确定的侵权责任、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件;
(八)可以适用快审程序审理的其它案件 。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审速裁机制: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的案件;
(二)发回重审的案件;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十人以上,含本数)的案件;
(四)破产、强制清算及与其有关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六)标的额超过100万元的案件;
(七)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案件;
(八)矛盾突出、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案件;
(九)复杂、疑难、新类型案件;
(十)其他不宜适用快审程序审理的案件。
第三章 审理程序
第九条 原告应当递交书面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原告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原告口头起诉的,本院应当指导原告填写要素式、表格式起诉状。要素式、表格式起诉状应列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简单的事实及理由,并登记证据。
原告本人不能书写的,本院应当代其填写表格式起诉状,并将上述填写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捺印。
第十条 对于适用速裁快审的民商事案件,本院立案后应及时制作电子卷宗,在同日将电子卷宗移送速裁法官;不论当事人是否已交纳案件受理费,均应于立案的1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纸质卷宗流转至速裁法官。
第十一条 速裁法官收到卷宗后应当立即排期开庭,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
第十二条 双方当事人可协商放弃或缩短举证、答辩期限。双方当事人同意放弃举证、答辩期限的,原则上应安排当天开庭。当事人协商的前述内容,应当记入笔录。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本院可指定举证、答辩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7日。
第十三条 被告提交答辩状的,本院可于开庭审理前用捎口信、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告知原告答辩意见,也可开庭审理时向原告送达答辩状。
第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本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第十五条 原告起诉后,本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不受开庭3日前公布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规定的限制。
第十六条 速裁案件可以灵活安排询问证人的时间。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请法院询问证人。
当事人申请利用视频技术等方式询问证人理由正当的,应予准许。
第十七条 速裁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自行决定在晚间、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进行开庭,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到当事人的住所、办公场所、社区、医院等地点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第十八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开庭审理时,由法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九条 速裁案件开庭审理可采取简便方式进行,不严格区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以及法庭调解的顺序限制。
第二十条 速裁案件开庭审理,可不必归纳争议焦点,直接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来举证、质证和辩论。
第二十九条 速裁案件开庭审理,应当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或主动提出和解方案,以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
对被告承认原告诉讼请求的案件,可直接迳行调解直至当庭裁判。
第二十一条 速裁案件力求一次开庭审理查清案件全部事实并当庭调解或宣判。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可以迳行判决、裁定。
第二十二条 速裁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20日内审结,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三条 速裁案件应当调解优先,调判结合。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作出裁判。
调解书只需载明调解方案,无需记载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本院认定的事实。
第二十四条 速裁案件除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当庭宣判时,法官应当庭认定案件事实,对判决理由与依据作出阐述,并记录于庭审笔录中。
如当事人申请给予调解时间或者法官认为案件尚有调解可能的,可以不当庭宣判。
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开庭之日后7日内进行。
第二十五条 速裁案件当庭宣判的,应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格式。令状式裁判文书,只包含诉讼参与人称谓和法院裁判主文,不记载当事人诉辩主张、本院查明的事实及详细裁判理由。
定期宣判的案件,不适用令状式判决。
第二十六条 速裁案件缺席审理的,被告在答辩状认可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可以使用令状式判决;被告未作答辩的,应当慎重使用令状式判决。
第二十七条 速裁案件当庭宣判的,令状式裁判文书应当在闭庭后即时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可就令状式裁判文书书面申请本院答疑,本院以适当形式详细解释判决理由,答疑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 对于当庭即时履行的案件,除当事人要求出具法律文书外,可以不出具法律文书,但应在庭审笔录中注明相关情况。
第三十条 速裁案件不宜当庭宣判的,文书格式也应简化。裁判文书可简明记载当事人诉辩主张,本院认定的事实及裁判理由,并应尽量适用要素式或表格式文书格式。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孟州市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