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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市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诉讼服务大厅建设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31 11:35:15


本院各部门:

现将《孟州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建设工作规范》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诉讼服务大厅建设工作规范

第一条【诉讼服务大厅名称】诉讼服务大厅采用“孟州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名称。

人民法庭设置的诉讼服务场所,对外使用“孟州市人民法院xx法庭诉讼服务站” 的名称。

乡镇、街道、社区设立的诉讼服务场所,对外使用“孟州市人民法院驻 XX 乡(镇、街道、 社区)诉讼服务点”的名称。诉讼服务场所的标识制作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统一标准进行设置。

第二条 【诉讼服务大厅位置】诉讼服务大厅设置在临街的、方便当事人出入和远距离识别的地方。

诉讼服务大厅外设置显著的诉讼服务中心名称标识,便于当事人和人民群众远距离识别。

第三条 【诉讼服务大厅布局】诉讼服务大厅按照诉讼服务功能区进行布局设计,做到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庄重大方、宽敞明亮、整洁卫生。各功能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便于当事人寻找,并做到适当区隔。 在诉讼服务中心出入口处设置诉讼服务中心功能区指示牌或电子导诉设备。

第四条 【诉讼服务大厅功能分区】诉讼服务大厅功能区包括诉讼引导区、纠纷分流区、立案受理区、速裁快审区、立案服务区、信访接待区、自助服务区、便民服务区等,应当设置明显的功能区标志。

信访接待区与诉讼服务大厅的其他功能区在空间上相对分离。

第五条 【诉讼服务大厅分区设置】诉讼引导区、纠纷分流区、立案受理区、立案服务区、信访接待区实行柜台式服务。信访接待区配置信访接待办公室。

立案受理区设置大厅立案、网上立案、跨域立案、自助 立案标识。设置涉军、涉老弱病残孕登记立案绿色通道。

立案受理区设立专门的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窗口并明示 公布。明确专人担任跨域立案专员,专职负责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工作。

纠纷分流区设置诉调对接办公室、调解工作室、律师工作站等。

速裁快审区根据法官、书记员数量配备法官办公室、书

记员办公室、速裁法庭和调解室。

自助服务区包括自助书写区、自助查询区、自助立案区、

跨域立案区等。自助书写区配置座椅、写字桌、配备诉讼文 书样本、笔墨纸张、诉讼指南。自助立案、自助查询、跨域

立案区配备诉讼服务自助服务终端。自助服务终端配备台式电脑、扫描仪、高拍仪,配备集成各类自助服务功能的诉讼服务一体机。

便民服务区,供当事人等候使用,配置座椅,配备复印 设备、报纸杂志、饮水装置、便民药箱、雨伞、老花镜等。

诉讼服务大厅应当配置卫生间。诉讼服务大厅应设置阅卷室或电子阅卷室,供当事人等查阅、复制卷宗。

第六条 【诉讼服务大厅监控设施】诉讼服务大厅配备高清监控设备和声音采集设备,实现无死角全程监控。

诉讼服务大厅各服务窗口、调解室、信访接待室、人民调解工作室、律师工作站均应当配备高清摄像头和声音采集设备,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七条 【诉讼服务大厅制度公示】下列事项和制度应当在诉讼服务大厅上墙公示:诉讼服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的照片、职务、工号;诉讼服务中心服务承诺;纠纷分流化解流程图等。上述事项和制度可以在电子显示屏上公示上述事项和制度。

第八条 【诉讼服务大厅无障碍设施】诉讼服务大厅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的相关规范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

诉讼服务大厅无障碍设施包括:无障碍出入口、轮椅坡道、无障碍通道、门、无障碍厕所。

诉讼服务中心设置必要的无障碍设施标志牌。

第九条 【诉讼服务大厅工作人员配置】诉讼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包括: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12368诉讼服务热线座席员、司法警察,以及调解员、律师、志愿者等非法院工作人员。

诉讼服务中心法官包括立案法官、接待法官、速裁法官和调解人员。

立案法官负责立案登记中的材料审核、补正指导,决定立案或制发不予立案(登记)裁定书。接待法官负责诉讼服务接待、信访接待。

裁判法官和专职调解员负责速裁案件的审理和调解、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信访终结和信访监督案件的审查、对人民调解工作室和律师工作站工作的业务指导。

根据工作量,同一名法官既可以专司某一项诉讼服务职能,也可以同时兼顾几项诉讼服务职能。

诉讼服务中心司法辅助人员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12368诉讼服务热线座席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负责诉讼引导,诉讼服务、涉诉信访、

诉调对接中除法官负责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立案登记中的 材料扫描及信息输入、卷宗流转。

12368诉讼服务热线座席员负责12368诉讼服务热线电话接听、派工单的跟踪、催办。

诉讼服务大厅司法警察负责安全检查、诉讼服务大厅接

待场所的秩序维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诉讼服务中心非法院工作人员包括人民调解员、特邀调

解员、律师、志愿者等。

                            

                                     孟州市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9年8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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