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上午10时,孟州法院集中公开对三起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进行宣判,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至6000元不等的刑罚。
案例一:
2016年4月至2016年8月,陈某啸(已判决)、王某鹏(已判决)、王某楠(已判决)在郑州市注册成立郑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陈某啸为法定代表人,王某鹏、王某楠为股东,招募被告人王某超等人为主管,薛某萌(已判决)等人为业务员,通过QQ假冒淘宝官方加盟,以交纳淘宝加盟费、连接费等费用为由实施诈骗,期间诈骗数额为357580元。被告人王某超(2016年4月至7月)诈骗数额为34998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超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案例二:
陈某啸(另案处理)、王某鹏(另案处理)、王某楠(另案处理)在郑州市注册成立郑州某商贸有限公司,陈某啸为法定代理人,王某鹏、王某楠为股东,招募被告人姚某隆、陈某璐、崔某华、杜某强、闫某杰、赵某森等人为业务员,通过QQ假冒淘宝官方加盟,以交纳淘宝加盟费、连接费等费用为由,实施诈骗。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隆、陈某璐、崔某华、杜某强、闫某杰、赵某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6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案件的主次地位、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等,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至8000元不等。
案例三:
2016年7月10日至8月10日,被告人党某飞在李某锋(已判决)经营的孟州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冒充女性身份利用QQ聊天的方式骗取他人加盟孟州市某网络科技公司开淘宝店,共骗取被害人113200元;2016年7月2日至7月15日,被告人易某英在李某锋(已判决)经营的孟州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以虚假身份利用QQ聊天的方式骗取他人加盟孟州市某网络科技公司开淘宝店,共骗取被害人333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飞、易某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党某飞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易某英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此次集中公开宣判,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有效提高人民群众对电信网络犯罪活动的识别能力和自我防范意识,最大限度地遏制电信诈骗犯罪蔓延势头,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