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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法院公开审理12名被告人寻衅滋事案

  发布时间:2018-10-11 15:08:13


    10月11日上午9时,孟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某鑫等12人寻衅滋事案,被告人家属等参加了旁听。孟州电视台全程跟踪报道。 

    据了解,2018年2月19日晚上,被告人刘某鑫、尚某、陈某杰等人与被害人苏某、薛某杰、崔某杰等人在孟州市某KTV发生矛盾,引起打架,孟州市公安局会昌派出所出警处置后,刘某鑫又纠集被告人焦某磊、张某等人,在被告人刘某南、焦某磊等人的预谋组织下,返回KTV包间对被害人薛某杰、崔某杰、杨某宝、杨某兴、苏某等人进行殴打致其五人受伤。经鉴定,杨某宝、崔某杰、薛某杰、杨某兴的伤情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鑫、刘某南、焦某磊、张某、张某伟、张某杰、刘某龙、尚某、陈某、刘某、张某浩、李某的行为是共同犯罪,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鑫、刘某南、焦某磊、张某、张某伟、张某杰、刘某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尚某、陈某、刘某、张某浩、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张某浩、张某杰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庭审中,控辩双方针对刘某鑫等12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及量刑情节等内容展开法庭调查和辩论。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审判长主持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刘某鑫等人在庭审中对自己寻衅滋事的行为供认不讳,认罪悔罪,表示是因一时冲动才走上了犯罪道路,请求法庭给予从轻处罚。整个庭审历时两个小时,案件顺利审理完毕,经合议庭合议后将择日进行宣判。

责任编辑: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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