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孟州市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现部分当事人有要求法院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情况,经调查分析,当事人要求出具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原因有如下三点:
一是当事人对相关法律制度不熟悉,对裁判文书是否生效并不确定,无法及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二是部分行政机关在办理相关事项时,可能要求当事人证明其所持裁判文书是否生效。
三是当事人在申请执行立案时,法院也要求当事人对所持判决书是否生效时行证明,如要求当事人取得主审法官在判决书上的生效证明签字。
针对以上情况,孟州市法院建议:
一是人民法院应主动为当事人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应出具证明书的通知》已做出明确规定,要求为离婚判决出具生效证明,对其他裁判文书也就比照该规定,为当事人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二是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应告知并提醒了当事人可以从什么时候向人民法院申请案件的执行,方便当事人及时实现其合法权益。
三是上级法院应制定出统一的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格式文本,一方面方便基层法院填写使用,另一方面也可保证生效证明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