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孟州市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向孟州市财政部门提出设立执行款专户的申请,但孟州市财政部门以该文件系最高人民法院部门规章制度为由拒绝孟州市法院的申请。设立执行款专户具有以下两点优势:
一是简化执行款发放程序。目前,申请执行人要拿到执行款首先要向法院财务人员提出查询申请,然后由法院财务人员向财政部门查询,确认执行款到账后,再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财务人员提供银行账号,最后,法院财务人员通过财政部门将执行款转到申请执行人账户。设立执行款专户后,由法院直接管理执行款专户,可简化执行款发放程序,方便当事人。
二是维护法院执行工作权威。由于未设立执行款专户,执行款必须由被执行人转至财政部门账户,再由财政部门转至申请执行人账户,部分当事人对执行款经由财政部门账户过路这一做法不甚理解。设立执行款专户,由法院专项管理、专款专付,可以增强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信任度,维护司法权威。
根据以上情况,我院建议上级法院联合财政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对开立执行款专户进行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