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未成年人共同抢劫案件中,被告人张某、李某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21日,被告人张某、李某伙同无业人员杨某(另案处理)预谋后,由被告人张某、李某和杨某在孟州市会昌办事处一家商店内购买三把水果刀到沁阳市区准备实施抢劫。当夜,被告人张某、李某和杨某在沁阳市人才宾馆门口搭乘被害人梁某驾驶的出租车,让梁某将三人送到沁阳市西向镇清河村,到清河后三人佯装付出租车费,突然用水果刀往梁某身上捅,梁某受伤后即从出租车右前门逃出,被告人张某又追上用砖块将其砸倒。后三人将车上的三星S508、波导S288手机及40元现金抢走。经鉴定,手机分别价值60元和50元。
孟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二被告人在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