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新闻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国家赔偿新标准

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为每日200.69元

发布时间:2014-05-29 13:25:59


    中国法院网讯 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公布了2014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200.69元。

    国家统计局2014年5月27日公布,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52379元,比上年增加4786元;日平均工资为200.69元,比上年增加18.34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责任编辑:sx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