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被告人马某同杨某(已判刑)预谋后,到孟州市东小仇镇东小仇村牛某家,盗窃玉米1000斤,后将玉米卖掉,得赃款530元;同年5月,两人到孟州市东小仇镇政府后院原包装材料厂,盗窃三台电机,经鉴定,价值570元。
孟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马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马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