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孟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强奸农村留守女童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受害人康某系孟州市化工镇中化村的一名留守女童,其父亲常年在外地打工,家中留下康某和其母亲相依度日。被告人徐某和康某母女比邻而居,对康某家的情况了如指掌,对母女两人觊觎已久,伺机下手。
2014年3月的一天,康某家只有母亲留守家中忙里忙外,懂事的康某用自己单薄的臂膀帮助母亲熬汤做饭。劳累忙碌了一天的母女俩4号这天凌晨睡得正酣。被告人徐某趁康某母女熟睡之际翻墙进入康某家,在康某卧室内,徐某脱光自己的衣服,对康某进行抚摸并脱其内裤,欲和其发生性关系,因康某醒后呼喊其母亲进入卧室而未得逞,后被告人徐某又对康某母女进行恐吓、威胁。最终康某和母亲在邻居的帮助下才得以报警。
因该案系对留守未成年女童性侵的恶性刑事案件,孟州市人民法院决定对该案快立、快审。孟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