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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销售捕鱼器 致人死亡须赔偿

发布时间:2014-04-01 16:34:37


    2012年8月,李某到杨某经营的电子服务部购买了一台神鹰牌12000VA纳米生物传感器(俗称捕鱼器),2013年6月28日上午,李某儿子李某阳在孟州市白墙水库使用该器械捕鱼时,被电致伤,经村医进行心肺复苏抢救无效,后孟州市人民医院急救车到时该已死亡。经查杨某销售的捕鱼器属无生产日期、无合格证、无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

    孟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或者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阳作为成年人明知国家禁止电鱼,仍使用三无产品进行电鱼,对其死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酌定应以李某阳承担20%,被告杨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为宜。孟州市法院遂做出判决杨某赔偿原告李某等五人各项损失共计1884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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