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孟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嫌疑人李某因疑生恨,将人砸伤,不仅损失27333.14元,还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3年3月的一天上午,李某因怀疑本村村民刘某破坏自己家庭,在孟州市谷旦镇王大义村东路遇到刘某正在驾驶摩托三轮车行驶时,用砖头将刘某头部砸伤,致该右颞骨凹陷骨折。刘某伤后,在孟州市人民医院住院13天,在孟州市公安局法医门诊住院11天,共住院24天,医疗花费共计9092.25元,后经焦作诚君法医临床司法所鉴定刘某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
孟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为泄私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被告人故意伤害行为使原告人刘某遭受了经济损失,应赔偿原告人刘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27333.14元,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