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孟州市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特殊的合伙赔偿案,李某和王某等8人共同参与扒房,不料李某被倒塌墙砸伤,虽然王某称7人对事故发生无过错,但法院判决他们承担无过错责任。
今年3月份,家住孟州市某村的张某准备扒旧房盖新房,主动找到邻村村民王某,两人协商由王某承揽张某三间旧房的拆扒任务。张某付扒房费500元,并签有承揽协议,协议签订后,王某共组织了包括李某在内的8人参加扒房,并共同约定所得报酬8人平均分配,不料在扒房过程中,李某不顾别人的提醒和劝阻,被突然倒塌的强砸伤,为索赔,李某将王某等7人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王某与张某签有拆房承揽协议,但是李某等与王某是平均分配拆房报酬,应为合伙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结果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对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据此法院依法判处王某等7明合伙人共同承担李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的80%,计235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