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人民法院遇到的新问题和新挑战越来越多,对审判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任务,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如何通过加强审判管理,提升管理效能,并由此推动法院各项工作的不断发展完善。
一、增强意识、提升审判管理理念
加强审判管理,基础在于认识,关键在于理念。因此,有必要在强化对审判管理重要性认识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司法规律,提升审判管理的理念,通过理顺关系、突出重点、优化方法,实现成本最低、人员最精、效率最高、效果最优的目标。
首先,审判管理是让审判权更好地行使,而不是取代审判权。审判权的中立性和独立性是其正确行使的基本要求,审判管理权的行使必须尊重这一司法特性和规律,既要防止审判管理权边缘化,又要确保审判管理机构对审判权的监督和对裁判结果的指导,使司法裁判切实体现司法智慧,使“本院认为”名副其实;又要防止审判权行政化,要通过明晰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的相互关系、行使方式和权责边界,保障审判组织依法行使审判权,从而使审判管理权到位而不缺位,适度而不过度。
其次,审判管理不仅是单向命令式的监督管理,更是双向互动服务管理。依法行使审判权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保障审判权的正确、有效行使是审判管理的职责;审判权的归属在法院,但实际行使在法官。因此,要分清审判权和审判管理的主从关系,注重审判管理对审判权的服务职能,强化“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使法官成为管理的主体,服务的客体,通过多元主体参与、上下双向互动,提升管理内容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提升服务举措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第三,审判管理不仅是静态结果,更是一个动态过程。管理不是算总账,而是看过程,审判管理的过程就是解决问题的过程,解决问题的成果就是审判管理的成果。审判管理过程中重点突出了,权力规范了,问题解决了,结果自然可期。审判管理既要对审判、执行的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动态调整,保障审判、执行结果的高效、公正与廉洁;又要对实践中随时可能产生的问题加以动态性研究、及时性分析和针对性解决,确保审判管理举措的有效、及时。
二、理顺关系,明确审判管理职能
目前,关于审判管理的格局已经初步建立,但这种格局的完善,还需要对相关管理主体的权、职、责进一步研究、进一步明晰,才能使职责更明、效果更好、格局更顺。从审判管理办公室的定位和职能来看,其是审判管理的组织者、推动者、协调者、监督者和相关事务的实施者,其职能主要是对审判事务进行综合管理,而不是个案管理;侧重于对审判的程序管理,而不是个案实体裁判管理。从审判业务庭在审判管理中的定位和职责来看,其是本部门各项审判资源的调配者、审判质量效果的监督者和各项管理措施的实施者。从综合部门、技术部门在审判管理中的定位和职责来看,研究室等综合部门应是审判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发现者和对策的研究者。技术部门是审判管理的技术服务和保障者,要紧贴审判实际,确保审判数据的翔实、准确、及时,确保审判软件及审判管理软件的及时开发和有效运行。
三、明确目标,确定审判管理重点
从某种程度上而言,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与企业的生产类似,讲究的是产出过程的效率、产品的质量和社会的认同度。相反,法院案件审理又不同于企业产品生产,法院审判管理也不可照搬企业质量效率管理体系,不能仅仅以评估指标作为“成绩单”论高低,不能不加分析地一味苛求数据的升降和排名,否则会掩盖各个法院在人员、物质装备等工作基础方面的区别,会忽略评估指标无法涵盖的法院特色、亮点工作。因此,审判管理既要树立产品意识,力争使每个案件都得到公正、高效处理,锻造精品;强化标准意识,通过标准的统一和明确,实现类案统一和司法公信;同时,还要综合考虑各部门的自身特点,突出不同个性。为此,需要在现有基础上加强审判管理体系建设,要不断提升审判管理科技含量,加强案件分配管理、审限管理工作机制建设,完善案件流程管理与繁简分流体系;强化数据的实时生成、规范统计与科学运用,优化完善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加强审管办对审判管理的牵头协调作用,强化院、庭长管理职责,完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立足个案公正,着眼类案统一,构建实体裁量规则体系;进一步规范委托社会机构从事拍卖、评估等司法辅助工作,加大对中介机构督办考核的力度,不断完善司法拍卖评估中介服务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审执环节廉政风险排查梳理与应对,不断完善司法廉洁监督制约体系。
四、寻找短板,优化审判管理方式
目前,审判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是管理的经常性、动态性和针对性不足。因此,强化审判管理工作,就要从这些工作的短板着手,健全审判数据动态分析、审判质量定期通报讲评、案件质量评查分析、案件审判绩效考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法官司法廉政档案六项制度,深化经常性评查、强化动态性研判、落实针对性举措、夯实技术性支撑,从而进一步提升审判管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