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1月,汤某给孟州市南庄镇某村委修路,该村村委拖欠工资共14240元未付,2001年汤某将村委诉至法院。2001年11月6日孟州法院作出(2001)孟民初字第1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该村村委给付汤某工资1424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村委拒不履行。2001年12月29日,汤某申请孟州市法院执行。孟州法院受理后,向村委下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村委于2002年1月15日前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逾期将强制执行。但到期后,村委因无履行能力,长期未予执行。近日,孟州法院执行局发现村委对外承包土地,承包尚有29500元承包金未向村委交纳,就积极向承包户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时裁定将承包金29500元依法予以扣留,提取,用于抵偿了村委拖汤某14年的劳动报酬,成功将这起长期未结案件成功执结,当事人深表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