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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法院四项制度完善审委会工作

发布时间:2013-04-27 15:49:16


    近日,孟州法院审管办对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重新修订,通过明确职能定位、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案件准入和加强学习培训,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审委会和审委会委员工作制度,切实提高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质量与效率。

    (一)规定审委会工作职责,明确审委会职能定位。《审判委员会工作细则》,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审委会的组织性质和职能作出明确规定:“审判委员会是本院的最高审判组织,是审判业务方面的决策机构,指导和监督各审判庭的工作”,“审判委员会定期总结审判工作中的经验与教训;讨论决定审判工作中具体运用法律、执行政策的规定、意见;讨论确定错案责任。”进一步确定了审委会的职能定位,突出了总结审判经验、教训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两项主要职能。

    (二)规范审委会议事规则和程序,提高审委会工作效能。一是每周四定期召开审委会,特殊情况需召开的,由院长临时决定和召集;审委会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委托副院长主持;审委会会议有超过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二是审委会讨论决定事项坚持民主集中制,所讨论的事项须有全部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专业组讨论事项不能形成决议的,需提交全体委员会讨论。三是审委会委员遇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由院长决定是否回避。四是严格规定议案提请程序。需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的,主审人应持《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登记表》(经庭长、分管院长签字)提前二日到审委会工作办公室登记,所讨论案件的有关材料需提前一天发送到委员邮箱,以便委员熟悉案情。五是明确汇报和讨论程序。具体程序是:主审人汇报案件审理情况及处理意见、委员向主审人询问案件有关情况、案件承办庭庭长发表意见、分管院长发言、委员按资历由浅到深先后发言。六是实行考勤考核制度。每次会议都要求委员签到,委员因病、出差或其他原因不能到会的,须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经主持人同意。定期公布考勤考核情况,纳入委员的业绩考核。较为严谨的议事规则和规范的议事程序,保证了审委会工作的高效开展。

    (三)严格案件准入,提高讨论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笔者所在的法院明确规定,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必须是本辖区内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具体明确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在本地区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或涉及稳定的集团诉讼案件;二是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新类型案件;三是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四是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再审的案件;五是需向上级法院请示报核的案件;六是拟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七是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审委会讨论的其他案件。同时,规定提交讨论案件必须经庭长和分管院长审批同意。通过严格案件准入标准,避免了一些简易案件进入审委会,使审委会集中时间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进行深入讨论,促进了案件讨论质量的提高,使审委会的工作重心由讨论疑难案件向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方向逐步转移。

    (四)建立委员直接办案和业务学习等制度,提高委员业务水平。笔者所在的法院规定,审委会委员每月旁听1次庭审,并对庭审情况进行点评;每月评查4件案件,并写出详细的评查报告;每年完成1篇调研文章;每年亲自主审4件以上复杂疑难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从年初开始,我院审委会又建立了每周业务学习制度,每次指定一名委员选择一个专题(主要是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等)预先学习,然后在审委会学习会上带领其他委员一起学习。通过以上措施,审委会委员更加重视业务学习和办案实践,不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水平,从而努力实现由“经验型”法官向“能力型”法官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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