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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市人民法院针对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提出四点建议

  发布时间:2009-07-22 17:04:05


    所谓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是指未成年人以网络为犯罪诱因或犯罪手段,以网吧及其附近为犯罪地点,以及所有与网络有直接关联的犯罪行为。网络带来现代生活、工作方便快捷的同时,也成为引诱未成年人犯罪的“电子海洛因”。2004年以来,孟州法院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259人,其中“网络犯罪”189人,占未成年犯罪总数的73%。2004年共审结未成年人“网络犯罪”19人,其中盗窃13人,抢劫2人,故意伤害2人,强奸1人,猥亵1人;2005年共审结未成年人“网络犯罪”39人,其中盗窃23人,抢劫4人,故意伤害4人,寻衅滋事6人,猥亵1人,其他1人;2006年共审结未成年人“网络犯罪”39人,其中盗窃21人,抢劫6人,寻衅滋事3人,强奸9人;2007年共审结未成年人“网络犯罪”55人,其中盗窃37人,抢劫6人,故意伤害2人,寻衅滋事1人,强奸8人,诈骗1人;2008年共审结未成年人“网络犯罪”23人,其中盗窃11人,抢劫8人,寻衅滋事4人;2009年上半年共审结未成年人“网络犯罪”14人,其中盗窃5人,抢劫9人。

    根据以上统计数据结合具体案情,未成年人“网络犯罪”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是为获取上网费用,不择手段盗抢。有些未成年人由于长期沉迷网络,没有经济来源,因缺钱上网而盗窃、抢劫,犯罪所得的赃款均在网吧挥霍掉,这种类型约占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76.8%。

    二是长期沉迷网络游戏,暴力倾向严重。有些未成年人由于长期上网、沉迷网络游戏,变得孤僻、冷漠,不愿与人交往,往往因为一点小事,便将虚拟世界中的暴力行为转移到现实生活中,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暴力犯罪,这种类型约占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11.7%。

    三是色情信息诱惑,终日想入非非。有些未成年人浏览黄色网站,受到色情信息的诱惑,在好奇心的驱使下,实施强奸、猥亵等犯罪行为,这种类型约占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10.5%。

    针对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孟州法院提出四点建议:

    一是家长有责任教导孩子如何“安全”上网。家长要尽到监护责任,与孩子共同去学习、了解网络社会,能够与孩子就网络话题进行交流,一起面对网络中的问题,培养孩子良好的分辨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防止孩子因沉迷网络而走上犯罪道路。

    二是学校应当强化针对性教育。学校应改升学教育为素质教育,积极开展思想道德教育,高度重视并增强学生的法制教育,把学生学法、懂法、守法落到实处,使未成年人有良好的学习环境和遵纪守法的公民意识;学校可以针对家长举办学生青春期教育课程,让家长掌握学生的心理特点,以便有针对性地教育和预防未成年人“网络犯罪”。

    三是政府应当规范网吧经营管理。政府要加大“青少年安全放心网吧”的创建力度,确保网吧具备良好的经营环境,完善的经营制度,将其建设成为青少年自我学习、自我提高、互相促进、共同进步的活动阵地;公安、文化部门应当不定期检查网吧,特别是晚上及周末期间,对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网吧,加大惩处力度,严令整顿。 

    四是国家应从源头上对未成年人上网环境进行优化。有关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适用技术手段过滤网络不良信息,防止未成年人从网络中获取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还未成年人上网的“碧水蓝天”。值得欣慰的是,国家工信部斥资4170万元采购了“绿坝花季护航”过滤软件,供社会免费下载和使用,为未成年人健康上网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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