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强化诉讼保全意识。在立案环节发放《诉讼风险告知书》,让当事人充分预知义务人可能逃避执行而存在的诉讼风险,从而为防止义务人转移、隐匿财产而依法提出保全申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主动向当事人释明法律,或者在查清义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依职权及时采取诉讼保全,避免因保全不及时导致“执行难”。
二是强化调解质量效率。在立案阶段,凡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必须组织调解,源头减轻执行工作压力。在审理阶段,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将调撤率作为法官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将是否及时履行当庭兑付作为衡量调解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标准,尽量避免因当事人义务履行不及时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三是强化判决内容的可执行性。通过开展卷宗评查、裁判文书评选,将判决内容的可执行性列入法官绩效考核等措施,杜绝判决书主文表述不严谨、不规范、不准确等问题,从根本上杜绝因判决内容缺乏操作性而导致执行不能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