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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法院建议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庭

发布时间:2012-06-05 21:18:16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机动车数量迅速增加,交通事故日益增多,因道路和非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赔偿案件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例,尤其自《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逐年增多。2009年以前,孟州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不足100件,2009年受理该类案件122件,2010年受理该类案件146件,2011年受理该类案件达234件。

通过对近年来审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孟州法院发现在审理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存在着如下问题:

    一是责任认定难。由于相关部门对车辆挂靠、租赁、使用、出借等方面的管理不规范,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主体往往牵涉到法定车主、实际车主、借用人或承租人、雇佣人、挂靠人等多方人员,涉及主体众多,责任划分困难。

    二是损害赔偿标准确定难。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此类案件的赔偿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不同标准计算。审判实践中,两种不同的赔偿标准数额悬殊较大,且认定农村、城市居民时是以户籍登记为依据还是以经常居住地为依据,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旦适用标准不正确,很容易引起在外务工农民的不满。

    三是调解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施行后,死亡赔偿金赔偿数额按20年计算,动辄几十万,这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但也给法院的调解工作带来了难度。同时,在有保险公司参与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为了方便内部账务报销,保险公司对调解协议或者调解书的客观性认可度不够,一般都不同意调解,也是此类案件调解难度大的原因之一。

    针对针对以上问题,孟州法院建议融合审判力量,打造专业审判,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庭:

    由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具有专业性强的特点,可在业务庭内设置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审判法官,共同组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庭,专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从而提高审理此类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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