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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法院针对司法拘留体检问题提出三条建议

发布时间:2011-08-17 09:37:15


    司法拘留是保证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一种重要的保障性措施,特别是在法院执行工作中,司法拘留做为一种直接针对人身采取的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对于保障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缓解“执行难”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由于拘留所管理愈加严格,拒绝看管被拘留人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中拒绝看管的主要原因是拘留前对被拘留人进行的身体健康检查程序繁、耗时长、标准高,目前,孟州市公安局拘留所要求体检的项目包括心电图、B超、血压、血液检查等六个项目,类似于高血压等慢性病都成为拘留所拒收的疾病。2010年6月份至今,孟州法院已批准拘留的25名被执行人中,仅有11人被拘留所收押,另外14人均因体检不合格被拘留所拒绝看管。拘留前体检已成为“老赖”们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拒绝执行的一种手段。这种现象的发生,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使一部分执行案件不能得到及时解决,从而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极其不利影响。同时,由于执行费中并不包括体检费用,只能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造成申请执行人对交纳此项费用心理上存在抵触,意见颇大。

    针对以上问题,孟州法院建议:

    一是要求公安机关对40岁以下的被执行人可先行收押。40岁以下的成年人正值年富力强、身康体健的年龄段,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严重的健康问题,为维护司法权威,促进被执行人尽快履行债务,应先行收押。

    二是应进一步明确不宜收押的体检标准。当今社会亚健康状态普遍存在,且被执行人对将要面临的严厉处罚,身体应激加剧,必然会导致不适,如将高血压等常见慢性病作为拒绝收押的标准,将会使大部门被执行人不能被拘留,从而影响执行工作的进度,所以应进一步明确不宜收押的体检标准,将常见慢性病排除出拒绝收押的健康问题范围之外。

    三是应在收取执行费时预收体检费。申请执行人垫付体检费的做法缺乏相关法律规定,但拘留前体检已成为公安机关的硬性规定,可考虑在收取执行费时预收体检费用,如不需体检在发放执行款项时一并退还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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