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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法院首次适用禁止令禁止交通肇事人在缓刑四年的考验期内驾驶机动车辆

发布时间:2011-06-12 10:57:34


        2011年5月13日,孟州法院发出《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后的首张禁止令,禁止被告人肖文杰在缓刑四年的考验期限内驾驶机动车辆。否则,将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2011年3月8日18时45分许,被告人肖文杰驾驶“时风”牌三轮汽车与骑“三枪”牌人力三轮车的韩友信相撞,造成韩友信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肖文杰驾车逃逸。经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肖文杰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孟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文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为防止被告人肖文杰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孟州法院在下达缓刑判决的同时,下达了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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