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3日,孟州法院发出《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后的首张禁止令,禁止被告人肖文杰在缓刑四年的考验期限内驾驶机动车辆。否则,将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2011年3月8日18时45分许,被告人肖文杰驾驶“时风”牌三轮汽车与骑“三枪”牌人力三轮车的韩友信相撞,造成韩友信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肖文杰驾车逃逸。经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肖文杰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孟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文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为防止被告人肖文杰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孟州法院在下达缓刑判决的同时,下达了禁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