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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旅游大巴车上猝死 属于意外伤害吗?

发布时间:2026-05-18 08:23:47


在旅行归来的路途上,在旅游大巴上上猝死,属于意外伤害吗,保险公司应否赔偿?看孟州法院如何处理这起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边某、王某系死者王某某的亲属,王某某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台儿庄三日游,旅行社为王某某投保了“优游保”境内旅游保险,约定意外身故、残疾给付限额为10万元,意外医疗费用补偿限额为10000元。2023年11月30日下午,从山东台儿庄返程时,车辆行驶至商丘高速服务区停车休息,游客下车时发现王某某无生命体征,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经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边某、王某支出抢救费1198.56元。死亡证明书载明死亡的疾病或情况为:呼吸、心跳骤停。事故发生后,原告边某、王某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人员通过微信发送了理赔所需资料清单,但并未要求提供尸检报告。原告边某、王某按照习俗对王某进行了火化,未进行尸检。

法院判决

孟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案情,被保险人王某某于旅途返程途中在大巴车上被发现已无生命体征,死亡医学证明书上的诊断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该情形具有意外、突然、超出自主意识之外的特点,对王文喜来说,当然是突发的、非本意的意外伤害。二原告主张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予以赔偿,应当得到支持。边某、王某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二原告补充提供相关材料,但保险公司并未尽到该义务,导致边某、王某将王某某火化,王某某死亡原因无法进一步查明,故保险公司对无法进一步查清死亡原因存在过错,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王某某死因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王某某系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王某某死亡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形,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边某、王某意外身故保险金10万元、抢救费1198.96元,共计101198.96元。

保险公司提起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最大争议就是,猝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在人们的一般认识中,意外伤害通常是指外来的、无法预料的伤害。比如:摔倒、被撞、被砸等。对于本案来说,首先死亡当然是一种“伤害”,王某某的死亡是“突发的”、“非本意的”,是包括原、被告以及王某某本人在内的一般常人“意料之外的”,也是符合通常理解的“意外伤害”之概念。王某某在旅行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死亡,客观事实存在,保险公司怠于对事故性质、王某某死亡原因及时进一步作出核定,径行拒赔,违背保险制度的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本案保险公司在收到二原告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请求后,并未按照上述规定,及时作出核定,没有及时要求对死者进行尸检,也没有采取其他措施查明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保险公司存在过错,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王某某死因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王某某系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故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承担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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