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但若被侵权人具有长年与其共同生活且实际履行了主要扶养义务的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该扶养人能否获得赔偿权利人的资格,并要求侵害人支付住院费、丧葬费等损失?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5日,被告曹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道路由南向北左转弯行驶时,与由南向北步行横过道路的杜某碰撞,造成杜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曹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杜某无责任。杜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40天后出院,支出医疗费17221.78元。6月20日,杜某在家中死亡。后经鉴定,得出杜某符合交通事故,诱发高血压性脑出血,长期卧床、制动,继发急性心肺功能衰竭而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垫付住院费、丧葬费等相关费用。
另查明,朱某无配偶、子女,仅有两个哥哥和一个姐姐,2009年,原告王某与杜某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并经公证。现原告王某起诉曹某与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因杜某交通事故所造成死亡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以及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费用。
裁判结果
孟州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应支付原告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共计67908.98元,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焦作中院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王某作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能否成为赔偿权利人,是否具有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亡后转移给被扶养人所有的协议。在该协议中,需要他人扶养并自愿将自己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为被扶养人,为遗赠人尽了生养死葬义务并接受遗赠人财产的人为扶养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在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死亡的情况下,因直接受害人死亡而蒙受生活资源损失和精神损害的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为“间接受害人”,应为赔偿权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本案中,王某与杜某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双方为遗赠抚养关系,王某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后,享有杜某所遗房产的权利。王某并非杜某的子女(包括继子或养子),不是杜某的近亲属,也就不是上述规定中的“赔偿权利人”。但在杜某的医治及丧葬事宜中,王某进行了护理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基于该费用及相关损失部分的诉求,王某具有要求被告给付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