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套现后将资金出借给他人,此类借款协议是否有效?近日,孟州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依法确认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 年被告将自己名下信用卡交给原告,由原告代被告偿还信用卡。原告主张代还的款项是借款,期间原被告均使用过该信用卡刷卡,后原告因急需用钱,多次电话和微信等方式联系被告要求返还剩余借款,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归还剩余借款,原告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孟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原被告均认可由原告代被告归还信用卡欠款,并存在原、被告持被告信用卡套现的行为,信用卡仅能用于持卡人自行消费,不得出借,本案原被告的行为,扰乱了信贷秩序,应当认定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故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取得的款项。
根据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代被告归还信用卡数额合计为 20余万元,原告从被告的信用卡中刷出数额合计为 15万余 元,原告通过微信转给被告 4万余元,被告通过微信转给原告合计 2万余元,原告认可被告通过支付宝归还原告1万余元,故被告应返还原告款项为5万余元。因合同无效,应自起诉之日起自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法官说法
信用卡是发卡银行对信用合格的申请人发行的信用证明,具有人身依附性,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提供、出租或转借给他人使用。而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通过非正常手段将卡中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套取,同时又不支付银行提现费用的行为。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同时,信用卡并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信用卡套现出借不属于民间借贷。出于情谊,帮助朋友,本无可厚非,但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切莫为了蝇头小利给个人信用和财务埋下隐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