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以案释法】严惩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 全力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发布时间:2025-02-08 08:17:25


近年来,越来越多人购买保健品希望用此调理身体机能,维持身体健康,但是有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保健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近日,孟州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任某、薛某以及杜某,为牟取非法利益,

从韩某处(另案处理)多次购进保健品,

在明知保健品中含有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的情况下,

仍在其注册的淘宝店铺中销售,

三人销售所得共计19万余元,

非法获利13万余元。

裁判结果

孟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任某、薛某、杜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任某、薛某、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任某、薛某、杜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除此之外,三被告已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孟州法院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等,依法对被告人任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薛某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杜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官说法

食品安全无小事,保障食品安全责任重大,生产销售含有禁用成分的食品,将会侵害众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健康权,也会受到法律的严惩!相关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务必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树立守法经营的法治理念。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保健品时,要检查保健食品包装上是否有保健食品标志“蓝帽子”以及保健食品批准文号,选择正规渠道购买保健产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