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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使用他人社保卡异地套现?触犯法律!

发布时间:2024-12-10 10:06:19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韩某(另案处理)、李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张某、姚某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系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使用徐某等人的社保卡在济源、洛阳、郑州等地ATM机上帮助网络违法犯罪团伙取现18.67万元,其中涉诈资金8.2万元。张某非法获利2300元,姚某非法获利800元。

裁判结果

孟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姚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惩处。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等,依法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姚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官说法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俗称“掩隐罪”,是盗窃、职务侵占、诈骗、抢劫、抢夺等犯罪的下游犯罪,自2020年国家开始重点打击网络犯罪以来,掩隐罪与帮信罪就成为当前全面打击网络犯罪、电信诈骗的形势下高发的罪名。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要时刻保持警惕,切勿因一时贪念陷入犯罪的泥潭。在日常生活中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和银行卡、社保卡等重要物品,切勿将银行卡或社保卡等借给他人使用或者帮助他人进行非法资金转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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