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豫0883破3-1号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23日裁定受理孟州市洋丰管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于2024年8月7日裁定本案由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2024年9月26日,本院组织召开了孟州市洋丰管材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会议听取了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成立的债权1笔,为普通债权,金额为19054655.98元。经管理人调查,孟州市洋丰管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现有资产为0元。没有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出资人申请对孟州市洋丰管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或和解。
2024年9月26日,孟州市洋丰管材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孟州市洋丰管材有限责任公司现有资产0元,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无破产财产可供分配,请求本院宣告孟州市洋丰管材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孟州市洋丰管材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孟州市洋丰管材有限责任公司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法应当宣告破产。孟州市洋丰管材有限责任公司无破产财产可供分配,依法应终结破产清算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已于2024年9月26日裁定宣告孟州市洋丰管材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同时终结孟州市洋丰管材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