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孟州市法院专门出台了《孟州市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管理规定》,对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评估、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孟州法院在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中,引入案件流程管理思路,将此项工作划分为若干板块,审判、执行部门负责基础工作准备和下达各种裁定。司法技术科统一负责委托机构的选择和委托合同的确定,并负责将相应结果移送给审判、执行部门。监察室则全程参与监督,但不负责具体事务,以此实现审判执行、对外委托和委托监督相互分离。
同时,为防范滋生腐败现象,孟州法院在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中实行“四个不准”,即不准接受案件当事人、委托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准擅自缩小委托机构的选择范围,不准泄露保留价及其他案件秘密,不准案件承办人、委托人及其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员参与相关案件财物的竞买活动。
孟州法院要求全体法官严格执行孟州法院规定的“四个不准”,若有违反,轻则予以通报批评直至院长诫勉谈话、经济处罚,并扣除年终绩效考核成绩,重则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及对外委托工作岗位,并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