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豫0883破2号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7日裁定受理孟州射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孟州市双武制锁厂破产清算一案,于2024年7月12日裁定本案由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24年7月25日指定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为孟州市双武制锁厂管理人。
孟州市双武制锁厂的债权人应自2024年8月26日前向孟州市双武制锁厂管理人申报债权(通信地址:河南省孟州市会昌办大定南路285号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杨慧娟,电话:0391-8191753/185*****,王国青电话:133185*****),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孟州市双武制锁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孟州市双武制锁厂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8月29日上午9时在孟州市人民法院(原粮食局院内)三楼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