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西虢法庭秉公执法、帮企助企,保护了我们公司的合法权益!”近日,孟州某甲企业负责人将一面饱含谢意的鲜红锦旗送到了孟州市人民法院西虢法庭法官手中,赞誉其团队公正执法、护企发展,有效地捍卫了企业的合法利益。
事情要从一件逾千万元的债务纠纷说起。
某乙公司拖欠该法庭辖区的某甲企业1千余万元债务。于是,该甲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款项。随后,法院依法对乙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建筑物,包括厂房、仓库等启动拍卖程序,但因无人竞价而流拍。在此背景下,甲公司依据法院裁决,以拍卖的流拍价格接收这些资产以物抵债,并顺利完成了土地使用权及附着物的产权过户,获得了相应的不动产权证书。
然而,甲公司却没有想到,手续齐全、程序完备的自己面临一个棘手问题:无法正常使用所获取的土地及建筑。原因在于乙公司早先已与丙公司订立租赁合约,将这些资产租赁给丙公司,且租赁期尚余15年,目前,丙公司正基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拒绝搬离并持续运营。对此,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丙公司撤离该地块。
西虢法庭的承办法官们通过详尽的调查、现场勘查及证据审核,揭示了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存在的财务、运营场所、人员、业务及管理等多个层面的混同现象,实质上二者为“同一实体,双重身份”。尤为重要的是,乙公司与丙公司间的租赁费用显著低于市场标准,显示出乙公司设立丙公司的主要目的在于利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规避债务执行,维持对相关土地及厂房的租赁权,从而对抗甲公司的债权执行。
西虢法庭最终裁决,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试图滥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以阻挠债务执行,侵犯甲公司的合法权益,判定租赁合同无效,并判令丙公司撤离涉事区域。
我国《民法典》明确指出,在租赁期内即便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租赁合同依然有效,新所有权人需继续履行租赁义务,此即“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简而言之,即便租赁物易主,租赁关系不受影响,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有权继续使用,新主人无权要求立即腾退。
这一原则旨在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与合同双方的信赖利益,尤其在保护承租人权益、促进市场交易安全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法律亦严正警告,任何试图利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作为逃避债务、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工具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