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孟州市一小区众多业主因逾期交房问题欲将开发商诉至法院,面对数量众多的系列案件,孟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先受理了一件,在民事审判庭审理并做出裁判后,立案庭可根据该判决结果组织诉前调解,开发商和业主也可依据该裁判自行达成调解协议,避免当事人诉累。
那么孟州市人民法院是如何处理的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张某作为买受人,
开发商某置业公司作为出卖人,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约定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
并约定了具体的房号,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
房款总金额60余万元。
并约定了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的时间。
合同附件十一补充协议载明了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
出卖人可以据实予以延期交房的情形。
出现该情况出卖人可以据实延长,
不包括在交房期限内。
并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约定行使退房权的,
应当在出卖人逾期交房达到90日后3日内书面提出退房要求,否则,视为买受人自愿继续履行合同,
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房款,
被告2022年11月份通知原告交房。
另查明,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至被告交房期间,
涉案工程当地政府和党委多次下达
“污染防治通知”文件及通知,
导致工程无法施工,
共计影响涉案工程工期212天,
因受新冠疫情影响,
涉案工程多次停工,
根据气象局证明,
在此期间中雨一小时以上的天数计52天,
六级以上大风的天数计78天,
中高考15天。
以上即为本案基本事实。
法院判决
孟州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出卖人可以据实予以延期交房:“......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政府规划变更导致交房延期;突发性公共事件导致施工受阻或停工的......”,被告主张原告购买的房屋所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受到当地政府政策的影响,导致其工地无法正常施工,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可据实予以延期,被告并提供了相应的政府文件及通知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被告的该主张予以支持,本案原、被告签订合同的时间是2020年5月3日,根据被告提供的有效文件及通知,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前涉及对当地建设工程管制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可能延长的因素,被告作为房屋出卖人,应该充分考虑,被告要求扣除签订合同之前工程管制天数的理由不足,签订合同之后工程管制天数经计算为212天,依法应予以扣除。
关于新冠疫情影响问题,焦作全市房屋建筑工地自2020年1月28日起全部停工,2020年3月19日起开始复工复产,但之后的疫情常态化管控中,有诸多的局部封控、隔离、核酸检测等管控措施,本案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至被告交房,将近两年半的时间里,一直处于疫情期间,建筑施工确实受到严重影响,本院酌定扣除四个月即120天。根据气象局提供的证明,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至被告交房期间,中雨一小时以上的天数为52天,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延期交房事由,扣除与红头文件及通知停工的日期重复的1天,应予以扣除51天。被告主张的5级以上大风天气扣除294天,与合同约定的5级以上台风天气不符,本院认为,恶劣大风天气确实会影响施工,根据气象局提供的证明,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至被告交房期间6级及以上大风天气为78天,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延期交房事由,扣除与红头文件及通知停工的日期、以及与中雨天气重复的日期,应予以扣除57天。关于被告主张的中高考交通管制延期交房事由,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扣除中高考15天与上述事由中的重复日期,应予以扣除13天。综上,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可据实予以延期交房的天数为453天,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至被告交房,共计518天,扣除453天,被告逾期交房的天数为65天。因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故被告应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4000余元(60万余元×0.0001×65天)。
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经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