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8日22时30分许,刘某驾驶奇瑞牌小型新能源汽车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受伤。肇事后,刘某驾车逃逸。经交通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时,刘某C1驾驶证的状态为:记满12分、停止使用、扣留、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换证。刘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赔偿问题,李某将刘某、某保险公司等作为被告诉至孟州法院。
被告刘某称其不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被告某保险公司称刘某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损害后果,根据相关规定,刘某无证驾驶并逃逸,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孟州法院审理后认为,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之后可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本案事故发生时,被告刘某的C1驾驶证属于记满12分、停止使用、扣留、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换证状态,故事故发生时被告刘某不具备驾驶资格,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的人伤损失先行赔偿,之后可在赔偿范围内行使追偿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温馨提示:当驾驶证被记满12分并予以扣留后,驾驶人应在十五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或违法行为地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经考试合格,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在此期间,驾驶人不具备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