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一家在某小区居住生活,原告之子小某生于2007年,小某平常自己骑两轮电动车上下学。2023年2月20日7时15分,
110接到报警,某小区一小孩趴在地上,口中出血,疑似被车撞了。110指令辖区派出所、刑事技术、交通事故中队等赶赴现场处置,通知联系120前往处置。
经初步访问,该小区居民小某早上6点出家门,6点半学校打电话称未到校,家长四处寻找,在小区东侧通道发现后报警,
经派出所现场勘查、视频调查,初步判断,小某系从楼顶高空坠落身亡,排除他杀,排除刑事案件。
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进行了现场勘验,涉案现场位于小区顶楼天台,共18层,从步梯到天台有一扇通道门,门未上锁。楼顶平台水泥地面,四周均有围墙,最低处围墙高1.25米,
墙上有15公分防雷设施(铁栏杆)。原告认为小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自己的安保义务,即通往楼顶天台的通道未设立警示牌,该通道门未上锁。物业公司称高层住宅的步梯属于消防安全通道,顶楼平台属于消防平台,任何人无权对消防通道门上锁,并提供了照片,照片显示通道门旁边贴有一张纸,上显示“此门为消防门,严禁私自开启,造成事故,后果自负。”小某读初三,被告中学提供了进行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的相关资料和相关班会记录。以上即为本案基本事实。
法院判决
孟州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之子小某从楼顶高空坠落身亡,排除他杀,排除刑事案件。原告主张物业公司未尽到安保责任,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主要提供物业服务,物业公司并提供了相关的规定用以证明通向顶楼的楼梯为疏散通道,通道门不应上锁,原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在该事件中存在侵权行为,不能证明物业公司对于小某高空坠落身亡存在过错,故对原告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中学未尽到实时监测小某心理健康的责任,以及未尽到安全教育义务,要求中学承担赔偿责任,中学提交了原告签名的致家长的一封信以及班会资料、照片证明进行了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小某事发时已经年满十五周岁,正读初三,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且小某并非在学校内高空坠落,故中学对于小某高空坠落身亡不存在过错,原告要求中学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虽然小某高空坠落身亡给其亲人造成极度痛苦,让人同情和惋惜,但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二被告对小某的死亡存在过错,故应依法驳回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后该案上诉到焦作中院,中院审理后依法维持原判。
温馨提醒
每一个生命都是无比珍贵的,生命只有一次。无论你经历怎样的艰难困苦,请珍爱生命,不要轻易作出伤害自己的行为,请再坚持一下,再给自己一个希望和梦想。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1.2规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