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武系孟州市会昌办事处中曹村农民,2004年上半年购买了一辆二手货车搞营运。当年7月7日凌晨1时许,王洪武驾车前往山西侯马送货行至桓曲县长直路段时,因路况不熟悉,撞到停放在路旁的一辆客车尾部,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酿成重大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处理,认定王洪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当地法院审理期间,王洪武已尽其所能赔偿受害人20000元,剩余赔偿款项与受害人达成2005年10月前再赔偿40000元的协议。当地法院鉴于王洪武积极赔偿的表现,从轻判处王洪武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王洪武在缓刑期间,因家庭经济状况不佳,仅靠打零工维持生计,无力再按协议履行赔偿款40000元。申请人无奈之下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地法院于2006年11月将此案委托孟州市人民法院执行。
孟州法院接受委托后,执行法官多次寻找被执行人,但王洪武躲避不见,直至发现王洪武在为他人驾车搞运输,遂将其司法拘留。拘留后,其亲属才找到法院询问如何处理。执行法官告知其亲属,王洪武仍在缓刑期内,如不积极赔偿,将面临撤销缓刑的严重后果。王洪武的亲属对此将信将疑,来到孟州市人大常委会咨询,张健民副主任接待后亦告知此言不假,并动员其亲属主动赔偿,争取得到申请人谅解,早日解决此案。随后,张健民副主任又来到法院了解案情,与执行法官一起研究执行措施,嘱托执行法官尽量和解执行,妥善处理。经张健民副主任和执行法官共同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终于达成一次性赔偿20000元的和解协议。协议达成后,张健民副主任又督促被执行人王洪武亲属想方设法筹款,申请人终于拿到了20000元的赔偿款,称赞孟州人大和法院认真办理委托执行案件,平等保护外地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为民、公平正义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