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曾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因被告未按照生效裁判文书履行义务,原告申请执行被告名下一处房产。在执行过程中,原告申请拍卖上述房屋,被告则提供了其与第三人王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载明被告将上述房屋以每年8000元的价格出租给第三人,租期25年,自2016年5月10至2041年5月9日止,租金共计20万元,一次付清。原告认为该合同系被告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故将二人诉至孟州市人民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从涉案租赁协议的内容看,该协议约定的租赁期为25年,即自2016 年5 月10日起至2041 年5月9日止。但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一次性签订25年房屋租赁合同并不多见,况且在长达25 年的租赁期间中租金完全没有变化,而所有的租金共计20 万元是一次性付清。上述协议内容不仅与人们的日常生活习惯不相符,且超出了法律规定的租赁期限。
其次,关于被告与第三人陈述20万元租金并未实际交付,系用被告借第三人的借款本息进行抵扣的陈述。经审查涉案租房协议内容,在租金交付部分仅显示租金每年8000元,25年租金共计20万元,一次交清等,并未涉及借款抵顶的内容;在由被告出具的收条上,仅显示租金总额,同样不显示与双方陈述的借款的相关内容。
再次,庭审中二被告均认可在2013年时涉案房屋的租金为每年8000元,到2014年、2015年已经上涨到13000元,但在2016年双方签订租房协议时却将租金降至每年8000元。该事实明显违背常理。
最后,依照法律规定,承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涉案门面房后边的部分房屋截止本案辩论终结前并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也没有证据证明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综上,法院认为被告赵某与王某签订的协议为无效合同。
在此,小编向各位普及一下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1、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签订的合同无效;
5、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合同无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