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善意取得该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3-10-19 10:47:29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常采取转卖他人的手段对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财物进行销赃。那么在实践中,法院对买受人的购买行为是如何认定的呢?有这样一个案例:
李某用假汽车钥匙做抵押诈骗得两部手机,后将两部手机变卖。经鉴定,被骗的两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0元。该案件经孟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法院以买受人善意取得为由,并未对两部手机进行追缴,而是判决责令李某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
那么问题就来了,如何认定第三人(买受人)的行为系善意取得呢?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同样的,在刑事案件中《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在本案中买受人符合受让时为善意(即不知李某出卖手机的行为系销赃)且以合理价格取得手机。故人民法院将买受人的行为认定为善意取得,在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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