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豫0883破2-1号
孟州市华鼎门业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根据孟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孟州市华鼎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0月12日指定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担任孟州市华鼎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二、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 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特此通知
二O二三年十月十二日